首页 资讯 财经 汽车 关注 科技 房产 图片 全国 视频

银行

旗下栏目: 股票 理财 民生 银行

支付新规出台,微信、支付宝余额可以互转了吗?

来源:新闻门户     作者:华夏门户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23-05-25
摘要:时隔十余年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次迎来了新的基本法。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

摘要:时隔十余年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次迎来了新的基本法。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这部业内呼吁了数年的法律,终于和大家见面。 如果说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奠定...

  时隔十余年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次迎来了新的“基本法”。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这部业内呼吁了数年的法律,终于和大家见面。

  如果说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奠定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基础,成就了中国领先全球的“移动支付”。那么,从《办法》升级到《条例》,或许将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走向成熟期,行业发展也将步入新的阶段。  

  法律位阶的提升

  对于监管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法”,业内长久以来都有将《办法》升级的呼声。历年的两会和各种行业论坛上,也都有对于支付立法的呼吁。

  一是在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过去的支付业务定义和框架已经跟不上支付业务的创新。相较于市场创新,基础性的监管滞后已经稍显落后,而相较于监管,立法更为滞后。

  二是缺乏上位法的统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支付业务广泛地链接消费者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有赖于公安、市场监管、工商等各个部门,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难以调动其他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因此,提升第三方支付“基本法”的法律层级,既是监管所需,也是行业发展所需。

  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身份的确认

  在原《办法》中,第三方支付被称之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也因此有了长久以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是“金融机构”的争论。

  此次《条例》将“非金融”改为“非银行”,虽然尚未将其定位于具有法律地位的“金融机构”,但显然央行已经并不认同其“非金融服务”的业务属性。如果考虑到未来金融监管的统一性,第三方支付或许有望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一并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之中。

  支付业务的重新划分

  这也是本次修改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条例》改变了原来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分类口径,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

  其实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创新支付业务,早已经超出了《办法》的基础框架和业务概念,最典型的就是条码支付,打破了线上线下的界限,兼具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属性,单靠《办法》早已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而这种基础性的概念不界定清楚,对融合性的创新支付业务势必也难以认定,导致出现监管真空。

  而对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分类方式,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已经有“账户侧”和“收单侧”来分别对应,“断直连”之后,这种区分更加明确。从这个角度而言,《条例》中对于支付业务的分类,也恰恰体现了监管倡导的功能监管的理念。

  虽然央行尚未发布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但从业务模式来看,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应归属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银行卡收单则偏向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网络支付则应是同时包含两者。

  同时,《条例》中还重新定义了支付账户的定义,即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开立,如果按照现行规定,毫无疑问将重塑整个支付行业,而对于致力于发展B端支付的中小支付机构而言,也将是致命的打击,基于支付账户的垂直行业方案以及衍生的资金归集、分账等“支付+”业务也将全面重塑。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账户也可能面临全新的监管体系。虽然在过去十多年中,支付账户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了快速的扩张,极大的落实了普惠金融的理念。但账户分类过多、过于复杂导致的管理难度增加,以及信息泄露风险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都要求重新审视支付账户的管理和设计。进一步加强支付账户实名制、加强账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等是支付账户管理的应有之意。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与股东要求

  在支付机构的设立和股东要求等方面,《条例》相比过去的《办法》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要求。

责任编辑:华夏门户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Copyright © www.msgkpx.com 北京新闻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21497号-9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