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通告称,受理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能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团体有限公司、潘伟明交易条约纠纷一案,因潘伟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潘伟明、福晟团体有限公司通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案告状状副本。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初1418号 潘伟明、福晟团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能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团体有限公司、潘伟明交易条约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通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案告状状副本 诉讼请求: 1.判令清除原被告签订的《福晟团体&东方雨虹计谋相助框架协议》及全部附件; 2.判令清除被告福晟团体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能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履约担保金人民币壹亿元并付出利钱(利钱以人民币壹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尺度,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较至被告将履约担保金全部退还之日止); 3.被告潘伟明对被告福晟团体有限公司向原辞职还履约担保金壹亿元及付出利钱包袱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用度、工业保全用度由两被告包袱。 证据质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质料。自本公密告出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通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证据互换,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开庭。 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告送达。自本公密告出之日起,颠末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过时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通告。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