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务部网站动静,克日,财务部、税务总局宣布《关于车辆购买税有关详细政策的通告》。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实际付出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值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通告明晰,地铁、轻轨等都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器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入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入口可能委托署理入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罗在境内购置的入口车辆。 通告明晰,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凭据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设置序列号沟通的车辆)的销售价值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值的,凭据构成计税价值确定。构成计税价值计较公式为:构成计税价值=本钱×(1+本钱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构成计税价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通告明晰,都市公交企业购买的民众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中的都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认定的,依法取得都市公交策划资格,为公家提供公交出行处事,并纳入《都市民众交通打点部分与都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民众汽电车辆是指按划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民众交通处事,为运输搭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罗民众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通告指出,已经治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划定执行: (一)产生转让行为的,受让工钱车辆购买税纳税人;未产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工钱车辆购买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车辆转让可能用途改变等景象产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较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治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值×(1-利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利用年限的计较要领是,自纳税人初次治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畴的景象产生之日止。利用年限取整计较,不满一年的不计较在内。 通告还明晰,已征车辆购买税的车辆退回车辆出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买税的,应退税额计较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利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利用年限的计较要领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