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未来3年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20日闭幕之后,银监会率先打响了防范金融风险第一枪,即规范银信类业务。 内涵扩大 12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据银监会称,这是为促进银信类...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未来3年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20日闭幕之后,银监会率先打响了防范金融风险第一枪,即规范银信类业务。 内涵扩大 12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据银监会称,这是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其看来,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可以看到,此次《通知》明确界定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内涵。所谓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至于银信通道业务,则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对照2010年下发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最新《通知》将银信类业务的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当年的说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也就说,此前委托的仅包括理财资金。但此次,则囊括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 上海一家券商分析师表示,表内外统一管理反映出全局监管的思路,体现了防范机构监管套利的整体方向。在其看来,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穿透监管、实质风险控制、防范监管套利、加强监管落实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与当前监管的大方向一致。比如,《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此外,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不同侧重 为规范银信类业务,银监会近年来所下发的通知并不少。 2010年,银监会曾要求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不仅如此,当时还明确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此后2013年,银监会又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等等。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当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银监会在2013年曾发文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要求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当时规定,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根据此次《通知》来看,“名单制管理”依然被提及。当然,由于这次主要着眼银信类业务,因此信托公司成为关注重点。《通知》称,应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风险管控 相比“名单制管理”,《通知》最为业界关注的莫过于封堵“假出表”操作。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除此之外,对于银信通道业务,银监会还要求银行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