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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举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12月28日,江西举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请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克琦,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祖平,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处长曾敏,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倪腾,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聂九华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发布会。 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我省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克琦先生,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祖平先生,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处长曾敏先生,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倪腾先生,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聂九华先生,请他们介绍《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刘克琦先生作介绍。 江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克琦: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法院、省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就《实施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进步与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新业态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类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并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就业机会,也创造了灵活就业机会,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企业用工主体构成和关系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不稳定、市场风险大、无就业保护等,新就业形态用工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依法协调难度加大,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新的压力与挑战。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事关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新业态如何发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顺势而为、补齐短板,指出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李克强总理也要求千方百计为群众灵活就业创造更好条件,认真研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的政策措施。省委书记易炼红在调研就业工作时要求,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202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出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3条措施。 第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同时,针对外卖骑手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平台企业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














